关于灵璧县原饲料公司国有土地纠纷处理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4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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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璧县原饲料公司国有土地纠纷处理 当事人:徐某某,李某。 纠纷事项:将原县饲料公司1060.8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当事人徐某某。 经查,该宗土地位于灵璧县迎宾大道与罗河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原使用权属为原灵璧县饲料公司,登记面积1273.6平方米,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商住。2001年6月5日灵璧县法院裁定灵璧县饲料公司破产。2002年4月28日,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显示,1#楼房屋面积396.90平方米(估价55566.00元)、2#楼房屋面积243.80平方米(估价54855.00元),房屋面积合计640.7平方米;商业用地589.15平方米(其中1#楼分摊后66.15平方米、1#楼南侧147平方米、1#楼东侧146.3平方米、2#楼分摊后97.5平方米、2#楼东侧132.5平方米,面积合计589.45平方米,评估报告合计少0.3平方米);仓储用地471.7平方米,土地面积扣除分摊后合计1061.15平方米,土地估价合计218042.50元)。房地估价合计328463.50 元。1#楼占地被1#楼、2#楼上个人房屋分摊66.15平方米;2#楼占地被1#楼、2#楼上个人房屋分摊146.3平方米。2002年6月28日,灵璧县饲料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安徽省宿州金桥拍卖公司将灵璧县饲料公司持有土地证项下的1273.6平方米土地扣除分摊后的1061.15平方米土地(含1#楼396.90平方米、2#楼一层门面243.80平方米)进行拍卖,当事人徐某某以32万元竞得。当事人李某于拍卖前20世纪90年代在该宗地范围内原3#楼位置建有4间两层房屋,原饲料公司因债务问题同意由李某继续使用。原饲料公司所有的食府综合楼计1273.6平方米的土地在第一次公开拍卖中成功拍出。2009年9月,徐某某取得该宗地1#楼及其周边土地343.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综上,徐某某通过拍卖竞得原饲料公司位于迎宾大道与罗河西路交叉口西北角的1061.15平方米土地属实。 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李某在该宗地范围内原3#楼位置的215.33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被县政府征收。 2023年6月6日,现场航测数据与《资产评估报告》、原县饲料公司、徐某某的土地使用证核对发现:1.宗地东侧、南侧合计有261.9平方米土地实际在迎宾大道、罗河西路现状用地范围内;2.1#楼位置现状占地111.59平方米,比原评估报告1#楼位置占地132.3平方米少20.71平方米;3.2#楼现状占地262.5平方米,比原评估报告2#楼占地243.8平方米多18.7平方米;4.2009年徐某某的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含1#楼位置他人分摊面积66.1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鉴于以上事实并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认定:1.地块东侧、南侧被迎宾大道、罗河西路现状使用的土地261.9平方米不予确权;2.纠正2009年徐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楼位置现状占地面积(111.59平方米)为共有使用权,并扣除1#楼、2#楼上个人房屋分摊占地66.15平方米;3.修正2#楼位置现状占地面积(262.5平方米)为共有使用权,并扣除1#楼、2#楼上个人房屋分摊占地146.3平方米。 经多次走访并约谈当事人双方后,本着依法依规并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研究决定:原灵璧县饲料公司的用地范围内101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徐某某,其中专有使用权面积783.61平方米,共有使用权面积228.09平方米(1#楼位置分摊面积45.44平方米、2#楼位置分摊面积116.2平方米),用途商住。 在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均未提出复议或上诉,该土地上房屋造成的土地登记纠纷已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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