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义务人:李浩 、
权利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特此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声明作废。
序号
义务人\权利人
坐落
证书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李浩; 权利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
灵璧县日月星城13幢302室
预灵房字第:2014072052号
公告单位: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28日
(供稿人: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