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戴玲)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属,依据法院裁定(2001)灵执字第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证书号码
备注
1
戴玲
灵城东蔬村十组
C0104
房屋
公告单位: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9日
(供稿人:王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