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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注销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次数:4325

异议登记注销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人民法院载明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费。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7--2379072        投诉:0557--237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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