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发布时间:2025-11-27 浏览次数:3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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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六、申报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
2.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 更的材料;
3. 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4.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 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1) 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 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 2)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 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 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 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 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10.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七、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申请单位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皖事通“不动产登记掌上办”、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557-2379051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557-2377606、0557-2379110、0557-6081517
十三、温馨提示: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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