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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公告 (继承人:张标)

发布时间:2026-02-12 浏览次数:110

非公证继承公告

(继承人:张标)

申请人:张 342224196604**1913

继承人张标与被继承人张可(身份证号342224199205**1918),共同的安置房位于尚东国际安置小区3幢1904室(征收补偿协议号2016年061号),因张可于2020年去世,张标与张可属父子关系,被继承人张可去世时未婚,现继承人张标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可安置房所占部分产权。

张标于2026年2月12日提供灵璧县灵城镇庄陈社区及灵城镇人民政府两级单位盖章确认的亲属关系证明,向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及提供的证明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火化证明,证明编号132878(北京市门头沟殡仪馆);

二、社区出具张可去世前未结婚的证明。

三、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条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预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灵璧县双拥路北侧(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4号窗口(联系电话:0557-2379051)。

公告单位: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2日

(供稿人: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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