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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8-08-26 浏览次数:425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EMS邮寄或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

①买卖的:买卖合同;

②互换的:互换协议;

③赠与的:赠与合同;

④作价出资(入股)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及批准文件;

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⑥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份额转移协议;

⑦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⑧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⑩商住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转移的,要符合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规定。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7--2379072        投诉:0557--237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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