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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发布时间:2018-08-26 浏览次数:4313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取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的,携带身份证明(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异议登记证明材料:

①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②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供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的,异议登记失效;

*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原件。

四、工作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联系方式

咨询:0557--2379072        投诉:0557--237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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